建筑企业缴纳印花税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339
1.建筑企业签订混合销售或者兼营销售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施工企业中签订混合销售或者兼营销售的合同非常多,比如采购空调的合同,里面往往会约定空调的购买价格和安装费用,这虽然属于同一应税凭证,但是对应的税目却不同,在日常的管理和申报时要注意不同税目导致的税率和税额问题。
2.建筑企业购货不签订合同,只是用订货单的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为了方便,往往会不签订合同,只是用订货单、要货单的形式采购物资,这种采购行为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并不影响印花税的征收。
3.建筑企业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4.联合体合同涉及的建筑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施工企业很多时候存在联合体投标或者是单一法人下的总承包工程,比如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属不同企业,这种情况应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5.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周期较长、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该建筑企业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计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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