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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相关问答

发布日期:2023-02-13 浏览次数:314

  1.哪些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2.上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呢?

  答:上海市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耕地占用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即在崇明区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49.5元征收,其他各区按每平方米69元征收。

  文件依据:《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


  3.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


  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

  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五条


  5.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

  答: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综合上述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可以凭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资料,到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


  6.耕地占用税有哪些优惠吗?

  答: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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