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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这些风险!不要忽视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367

一、纳税人未依照规则的实行纳税责任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缴责任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收效的;

 

(三)受让方现已实际实行股东责任或者享用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定、挂号或公告收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结的;

 

(六)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有根据表明股权已产生搬运的景象。

 

二、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实行扣缴责任(要和纳税人共同完结)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责任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则,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责任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实缴零价转让风险——(未实缴不代表股权价值0元)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依照规则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材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景象。

 

四、代持股还原——税务机关不认可代持股

 

实际中,一般需要通过走法律诉讼进行代持股还原

 

五、个人与公司需要分清楚

 

【如】甲乙公司的股东是AB两个人(都是50%),AB将其持有甲公司都转让给乙公司,需要按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合同转让合同完结再免除算第2次股权转让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回收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股权转让合同实行完毕、股权变更已作登记,且所得现已实现的,转让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完毕后,当事人两边签订并执行免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七、股权转让合同风险

 

【如】购买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清晰代扣代缴个税与股权转让款之间的关系(包括/不包括)

 

八、阴阳合同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陕税稽罚告〔20203-10号)补税加罚款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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