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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税务如何办?清税证明如何开?(三)

发布日期:2021-01-06 浏览次数:977

公司注销税务如何办?清税证明如何开?(三)
        Q:企业迁移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市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发生变化,仍在本市经营,但由于注册地行政区划变更,导致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注册地址后不再办理清税注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项;长三角区域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项。

        Q:企业合并、分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A: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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