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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316

上海引进人才落户申办条件中的“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是指:

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注:“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注:“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注:“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注:“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ps: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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